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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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要处理难分难解的企业互咬纠纷,德国法院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把关其实也不输欧盟。这次法院参考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总会(Verbraucherzentrale Bundesverband)所提出的侵权质疑,认为 Facebook 在「寻友工具」的自动上传联络人列表功能中,并未清楚地向用户解释此功能的实际运作状况。至于另一项涉嫌侵犯使用者知识产权的条款内容 — Facebook 将拥有任何于该网站上传的原创音乐、影像等数据的使用权 — 这也被法院认定为触犯了数据保护的相关法规。

其实,在许多网站都曾有过类似的使用者条款内容 — 毕竟,在「网站公开展示」的需求下,确实是需要开放部分权利给提供服务的网站以避免之后的法律纠纷。但「改作」、「发行」、「公开发表」应该仍是需应征求原作者同意才能进行的行为,至于「授权第三者」… 就感觉不到有什么必须存在的理由?虽说在引用来源由好心网友所整理的抗议侵权文章中,已有不少网站如 Yahoo、Yam 等都已陆续修正了有侵权疑虑的条款内容,不过也有部分网站仍维持原状至今就是了。其实一般人为了使用服务通常也只能默默按下同意(网站大绝:不爽不要用),不过下次在各位按下「同意」时,建议也可以花点时间稍微瞄一下关系自己权益的条款内容,来避免未来吃到闷亏的问题,也期望台湾消费者也能拥有像这样捍卫消费者权益的政府单位提供更好的把关让消费者安心,而不只是专门在造成不便(咳)。引用来源可以观看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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